{{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有關警察進入校園程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20日臺教學(五)字第1142804665號函辦理。
二、本府106年8月7日10626132900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並無修正,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
三、內政部警政署於114年8月21日以警署刑防字第1140013506號函訂定「警察進入校園行使職權流程圖」,為使本縣各級學校執行標準一致,針對警察進入校園及涉及未成年學生案件之處理,本府將研議訂定適合本縣之補充規定及細部處理原則,俾供學校依循辦理。
四、本府後續將針對學校的相關行政人員(如學務主任、組長)加強辦理相關研習,分享處理案例,以提高第一線人員的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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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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