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主旨:有關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及校安通報相關規定及宣導事項,請貴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213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14年性別平等教育日展覽」活動,訂於114年4月19日至5月11日於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辦理,策展主題為「元宇宙下的性別光影展-穿越虛實之境,返家啟程」,以「性別與家庭」為核心,延伸「性別與科技、性別與運動及性別與藝術」等子議題,請各校之師生踴躍參與;亦請妥適規劃相關議題融入之課程或活動,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另針對規劃及進行課程融入或活動之相關人員,請學校予以適當之獎勵,促進學校教職員工投入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
三、教育部為提升學校對跟蹤騷擾事件的認識與處理能力,協助各級學校遇有師生發生跟蹤騷擾事件時,能夠及時有效介入處理,並建立支持性環境,保障師生安全與尊嚴,業編製「校園跟蹤騷擾防制工作手冊」 下載網址: https://reurl.cc/jQQvlp ),請各校參考運用,並公告於學校網頁宣導。
四、該署將112學年度研發及甄選之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優良之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教案,公告於「CIRN 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整合平台」及「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請鼓勵教師融入課程運用;另本府亦將甄選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優良教案,上傳至本縣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網,提供各校運用以落實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實施。
五、依據「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執行計畫,為提升學校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以及具備融入課程之知能請各校之教職員工每學年確實完成3小時之性別平等在職進修課程,厚植教育人員對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之知能。
六、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業明定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有違反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關係之情事,並應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之聘約。請各校各處室針對契約進用人員或其他運用人員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或相關合約,應包含防治準則第 8條及第9條規範,並應將「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列為重要宣導資料。
七、依教育部113年12月12臺教學(三)字第1130119941號函,有關各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查詢不適任學校人員,如須查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資料庫,請逕至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辦理,無須向本府函查。
八、依教育部114年3月6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0509 號函,針對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消極資格之調查或查證程序及解除主任委員職務已進行相關說明,請各校依規定自主審查所聘委員之適任性,如知悉性平會委員涉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7條第2、3款規定,應依函釋說明辦理。
九、依教育部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 號函,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平法第 37 條及第 39 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
十、依教育部113年12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149 號函,為性平法第26條第2段序文「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明定具體時數案,為符合行政處分之明確性原則,需由性平會議決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時數執行量,得視需要邀請學校輔導諮商單位派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心理諮商或專業輔導人員。
十一、為維護學生工讀實習之安全,請學校強化對校外實習機構安全性評估 ,應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相關規定,以確保實習場域具性別友善之環境;實習生在實習場域遭受指導人員有性別事件之相關情事 ,性平法及性工法有其並行適用範疇,性侵害犯罪亦適用之,請依教育部114年3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0028039 號函示辦理。
十二、重申校安通報注意事項及近年新增之功能:
(一)依性平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請各校於通報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人物資訊、事件說明均請注意切勿呈現雙方當事人全名。
(二)「跨校之校園性別事件」面向新增功能:以跨2校之性別相關事件為例,A校學生與B校學生發生跨校性別相關事件,A校先知悉並已通報,惟B校可能尚未知悉,爰尚未進行通報,過去B校人員有可能因此延遲通報而有受裁罰之疑慮。因此,校安通報系統已新增跨校性別相關事件功能,亦即A校通報性別相關事件,點選B校,系統自動複製產生1筆【暫存通報單】至B校暫存通報區,如同前述,該筆【暫存通報單】尚非正式通報單,尚無正式通報序號,需學校人員確認案情(如確認有涉及學校所屬學生,則點選「接收」;如確認未涉及學校所屬學生,則點選「刪除通報單」)。
(三)原「性騷擾事件」項下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加註選項」功能,現 18 歲以下疑似「性騷擾事件」及疑似「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已新增第10個選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3款」(併備註該條文內容:「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 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如為教職員工生對生之校園性別事件,同時涉及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3款時,請點選該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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