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103年6月5日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10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2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7月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四條、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身心之狀況。
四、動機與目的。
五、態度與手段。
六、行為之影響。
七、家庭之因素。
八、平日之表現。
九、初犯或累犯。
十、行為後之表現。
十一、其他因素。
第五條、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第六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熱心助人,義行可嘉者。
二、熱心公益活動,足資示範者。
三、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四、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認真負責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內、外各種活動或競賽(國際級、全國級、區域級、縣市級、鄉鎮級、校內),獲得優異成績者。(敘獎標準參酌,附件12-1辦理)
六、生活週記、作業書寫及各項心得寫作認真優良者。
七、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八、主動協助擔任師長公差勤務認真負責者。
九、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七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優良者。
二、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表現優異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內、外各種活動或競賽(國際級、全國級、區域級、縣市級、鄉鎮級、校內),獲得優異成績者。(敘獎標準參酌,附件12-1辦理)
四、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獲良好效果者。
五、拾金(物)不昧者,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六、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八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有特殊優良行為裨益國家社會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或全國性比賽獲得優異成績者。(敘獎標準參酌,附件12-1辦理)
三、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特優者。
四、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第九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一、未完成請假程序離校或翻牆越門進出學校,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行人、騎自行車或行駛微型電動二輪車違反交通規則,情節輕微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三、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出席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活動,中途不假離開,涉及學生安全,影響活動秩序及他人學習者,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志願或奉派報名校內比賽項目,未到且未告知主辦單位,情節輕微者。
五、未依時完成公共服務,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六、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開啟所屬物品或網路資訊,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七、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八、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執行公共事務之糾正,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九、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十、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一、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十二、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三、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 或恐嚇他人,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四、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情節輕微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五、未按時繳交作業者,經勸導仍未改善者(適用國中部)。
十六、學生在校作息時間違反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致影響他人學習,情節輕微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七、上課或集會時,不遵守課堂或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情節輕微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第十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過:
一、未完成請假程序離校或翻牆越門進出學校,情節嚴重者。
二、有駕駛執照駕駛汽車、騎乘(電動)機車,且違反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四、學生在校作息時間違反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致影響他人學習,情節嚴重者。
五、不遵守請假規則,情節嚴重者。
六、上課或集會時,不遵守課堂或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情節尚非重大者。
七、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八、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或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經勸導仍未改正且情節嚴重者。
九、故意攀折花木或其他損壞公物之情事,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或對師長詢問事件,未依事實陳述,致他人權益受損,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一、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依據學生參加學校考試違反考試(場)規定懲處標準辦理)
十二、毆打他人情節輕微者。
十三、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輕微者。
十四、經查證有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且有悔意者。
十五、吸菸(含電子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屬初犯者。
十六、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七、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八、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九、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二十、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認定有校園性別事件,情節輕微者。
二一、意圖糾合校(內)外人士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含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一同助陣者。
二二、言詞、行為致他人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或恐嚇,情節輕微者。
第十一條、有下列事蹟之一,予以記大過處分:
一、無駕駛執照駕駛汽車、騎乘(電動)機車,或有駕駛執照駕駛汽車、騎乘(電動)機車違反交通規則,情節嚴重者。
二、上課或集會時,不遵守課堂或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情節嚴重者。
三、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四、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或師長詢問事件,明知未依事實陳述,仍故意致他人權益受損,情節嚴重者。
五、違反考試規則,情節嚴重者。(校內考試違反考試(場)規定懲處標準,附件12-2辦理)
六、毆打他人致傷或集體毆打他人,情節嚴重者。
七、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嚴重者。
八、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九、吸菸(含電子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十一、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水域戲水,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二、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嚴重者。
十三、司法機關函示學生有參加不法組織之事實,經勸導不改正者。
十四、本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程序,經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十五、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重大者。
十六、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嚴重者。
十七、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有性侵害行為(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或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八、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九、言詞、行為致他人已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或恐嚇,情節嚴重者。
二十、校園內惡意丟擲物品、施放鞭炮或其他危險行為,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情節嚴重者。
二一、糾合校(內)外人士滋事,經查為當事人或當事人邀約(含當事人授意他人邀約)一同助陣者。
第十二條、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生活輔導組,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生活輔導組、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但具爭議性、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者,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後,由校長核定。審議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或其監護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三條、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四條、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學生休學或輟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予以累計。
第十六條、為使各處室對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之獎勵,有一致之標準,訂定本校獎勵標準,將學生參加各項比賽,依比賽區域及類型,區分為國際級、全國級、區域級、縣市級、鄉鎮級、校內比賽等六大類。(比賽績優獎勵標準,如附件12-1)。
第十七條、為使校園內各考試懲處有一致性的規範,將違反試場規則區分成三類(第一類舞弊行為、第二類違規行為、第三類其他行為)訂定本校各式考試違反規定懲處標準(校內考試違反考試(場)規定懲處標準,如附件12-2)。
第十八條、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十九條、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並函報屏東縣政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附件12-1)
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優異獎勵標準
110年2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為使各處室對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之獎勵,有一致之標準,訂定本獎勵標準。
二、學生參加各項比賽,依比賽區域及類型,區分為國際級、全國級、區域級、縣市級、鄉鎮級、校內比賽等六大類。
三、各項比賽獎勵名次為第一名至第四名,第五名至第八名及佳作視比賽性質及等級斟酌引用。
四、如比賽以金牌、銀牌、銅牌;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特優、優等、甲等核獎者,比照第一名至第三名敘獎標準。
五、各項比賽獎勵以學校簽准在案之學生為準,自行報名參加之比賽,不列入獎勵。
六、參與隊伍雖未獲獎,但確有優良表現,得由帶隊指導老師敘明事由另與獎勵。
七、個人項目獎勵標準如下:
區分 名次 | 國際級 | 全國級 | 區域級 | 縣市級 | 鄉鎮級 | 校內 |
第一名 | 大功三次 | 大功兩次 | 小功兩次 嘉獎兩次 | 小功兩次 | 小功乙次 嘉獎兩次 | 小功乙次 |
第二名 | 大功兩次 小功二次 | 大功乙次 小功兩次 | 小功兩次 嘉獎乙次 | 小功乙次 嘉獎兩次 | 小功乙次 嘉獎乙次 | 嘉獎兩次 |
第三名 | 大功兩次 小功乙次 | 大功乙次 小功乙次 | 小功兩次 | 小功乙次 嘉獎乙次 | 小功乙次 | 嘉獎乙次 |
第四名 | 大功兩次 | 小功兩次 | 小功乙次 嘉獎兩次 | 小功乙次 | 嘉獎兩次 | 承辦人員參酌考量給予獎勵或獎品 |
第五-八名 | 大功乙次 小功兩次 | 小功乙次 嘉獎兩次 | 小功乙次 嘉獎乙次 | |||
佳作 | 大功乙次 小功乙次 | 小功乙次 嘉獎乙次 | 小功乙次 |
八、團體項目獎勵標準如下:
(一)各項比賽,與賽隊伍在三隊(不含)以上,獲得優勝者,由指導老師視隊員平日練習及臨場表現,比照前述個人項目獎勵辦法敘獎,或通知相關任課老師就其參加科目酌加平時成績。
(二)前項比賽,與賽隊伍未達三隊而獲得優勝者,其獎勵降低一級。
九、參加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等所舉辦之各種活動,視該項活動參與層級依個人項目獎 勵規定降低一級。
十、因個人(單項)成績優勝累計而獲得之團體優勝不重複獎勵。(同年度同性質之比賽,依最高獎勵敘獎,不重複獎勵)。
十一、本獎勵標準經校務會議通過,呈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2-2)
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學生參加學校考試違反考試(場)規定懲處標準
110年7月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學生各項考試(含定期評量、補考、補行評量、期初評量、模擬考等),均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學生應於考試規定時間入場,逾時20分鐘,不得參加該堂科目考試,該堂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考試時桌子不反轉,並依照座號順序或公布座次表就座,應將書包放置於教室前後方(高中部及國九班級經導師同意可整齊放置於窗台上,並將講義及課本等妥善收納於書包內,拉鍊拉起靠窗擺放),3C電子產品(如手機、智慧型穿戴、鬧鐘、時鐘...等)須先關機且不得隨身攜帶或放置應試座位區。除應試文具外,桌面不得放置任何書籍、簿冊、紙張,桌子抽屜內及椅子下方應完全淨空。學生應於每堂科目考試前檢查應試座位區是否淨空,若違反本條規定,該座位應試者及違反規定放置物品者皆需依第十條第二類第16項規定處分之。
四、考試中禁止飲食、交談、窺視、向他人借用或提供文具、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之行為。作答前請檢查試卷、答案卷(卡),除因試題印刷不清、缺頁或誤領他人答案卷(卡),得舉手發問外,其餘一律不得發問。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飲食、服用藥物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
五、考試結束鐘(鈴)響起,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聽從監考人員之指揮繳卷。所有考生均需於監考人員點卷完畢宣布無誤後,方可離開座位。
六、考試時,未繳卷者不得藉故外出,如有身體不適或特殊狀況,經監考人員同意後,得繳卷離場。繳卷後,須立即出場保持肅靜,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等影響考試秩序情事。
七、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委員同意下,始准離座。高中部學生離座時間若為考試結束前10分鐘(或10分鐘以內),則須直接繳卷離場,不得返回繼續應試。考生離座經治療或處理後,國中部如考試時間尚未結束、高中部如未達考試結束前10分鐘,學生均須返回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高中部考生離座經治療或處理後,如為考試結束前10分鐘(或10分鐘以內),則不得返回繼續應試。
八、若因公、因病、親屬喪亡而無法參加考試者,需於考試前檢具公、喪假證明文件或病假之醫師證明,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辦理;若為特殊事故則需檢具證明文件(例如大眾運輸工具誤點證明)或醫師證明,經學校核准後始准請假。
九、學生補行考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高中部依本考試規則第八條完成請假手續者,若銷假日未超過期中定期評量結束三個上班日、學期補考結束二個上班日、期末定期評量結束一個上班日,應於銷假日當天早上8點前或銷假原因結東到校時直接至教務處補考,不可入班;未完成補考而入班者,不得再行補考,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2.高中部依本考試規則第七條完成請假手續者,若銷假日超過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次定期評量成績不併入學期成績計算,缺考科目成績欄應以空白呈現,學期補考不再另行補行考試。
3.國中部依本考試規則第七條完成請假手續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若無法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補行評量,該次定期評量成績不併入學期成績計算,缺考科目成績欄應以空白呈現。
4.國中部未達及格標準學生之學期補行評量,缺席者不再另行辦理補行考試。
5.未依本考試規則第七條完成請假手續者,不准補行考試,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6.不論是否依本考試規則第七條完成請假手續者,期初評量、模擬考皆不再另行補行考試。
考試時須遵守試場規則,並服從監考人員之指導。如有下列情事者由監考人員送交教務處移送學生事務處處分之:
| 項 | 違反試場規則事實 | 處分規定 |
第一類: 舞弊 行為 | 1 | 冒名頂替或請人代考者。 | 大過1次,該科零分計算。 |
2 | 脅迫其他考生協助舞弊者。 | 大過1次,該科零分計算。 | |
3 | 窺看書籍、講義、他人試卷或以答案示人等其他蓄意舞弊之行為。 | 大過1次,該科零分計算。 | |
4 | 桌面上或文具上留有字跡,而與該科考試內容相關。 | 大過1次,該科零分計算。 | |
5 | 夾帶、抄襲、交換或傳遞試題紙、答案卷(卡)、小抄等物品,意圖窺看他人答案或蓄意圖利他人作弊行為。 | 大過1次,該科零分計算。 | |
6 | 涉及電子舞弊且事實明確。 | 大過1次,該科零分計算。 | |
7 | 誦讀自己之答案或發出與考題有直接相關的聲音或文字。 | 大過1次,該科零分計算。 | |
第二類: 違規 行為 | 1 | 考試開始後,逾時20分鐘仍強行入場。 | 該科零分計算。 |
2 | 高中部未達考試時間結束前10分鐘,國中部未達考試時間結束前,無【身體不適或特殊狀況並經監考人員同意】即出場,經監考人員制止後不從。 | 該科零分計算。 | |
3 | 逾時作答且未依監考人員指示停筆或態度不佳、不從糾正。 | 大過1次,該科零分計算。 | |
4 | 逾時作答,但經制止後即停筆。 | 警告1次且該科試卷扣10分。 (模擬考為警告1次,不扣分) | |
5 | 考試結束後,未依時繳交答案卡或答案卷者。 | 小過1次,該科零分計算。 | |
6 | 未經監考人員點卷確認無誤,即擅自離開座位。 | 警告1次且該科試卷扣10分。 (模擬考為警告1次,不扣分) | |
7 | 擅自移動座位或私調座位。 | 小過1次,該科零分計算。 | |
8 | 互相交談或發出聲音、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之行為,經監考人員制止後不從。 | 小過1次,該科零分計算。 | |
9 | 於考試期間(不論是否已寫完考卷)使用3C電子產品(如手機、智慧型穿戴、鬧鐘、時鐘...等)。 | 小過1次,該科零分計算。 | |
10 | 3C電子產品(如手機、智慧型穿戴、鬧鐘、時鐘...等)不論有無關機隨身攜帶或放置應試座位區。 | 警告2次且該科試卷扣10分。 | |
11 | 3C電子產品(如手機、智慧型手環...等)放置教室前後方,於考試期間發出聲響者。 | 警告1次。 | |
12 | 考試中向他人借用文具或提供文具給他人。 | 警告1次。 | |
13 | 考試中無特殊原因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即飲食者。 | 警告1次。 | |
14 | 雖無意圖窺看他人答案或蓄意圖利他人作弊行為,但於考試期間夾帶、交換或傳遞物品。 | 警告2次。 | |
15 | 漏寫或未於答案卷上書寫完整及正確的班級、座號、姓名(即三項都要寫,缺一不可)。 | 警告1次。 | |
16 | 除應用文具外,桌面放置任何書籍、簿冊、紙張,桌子抽屜內及椅子下方未完全淨空。 | 該座位應試者不論是否違反規定放置物品,皆記警告1次。 違反規定放置物品者記警告1次。 若該座位應試者即為違反規定放置物品者,則僅記警告2次。 | |
第三類: 其他 行為 | 1 | 若有電腦答案卡因畫記或擦拭不清等原因致電腦無法判讀或判讀錯誤。 | 該題以0分計算。 |
2 | 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或不遵守監考人員指導,情節輕微者。 | 視情節另行議處。 |
十一、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附件三)
{{ $t('FEZ012') }}
{{ $t('FEZ013') }}
{{ $t('FEZ003') }}2025-04-08
{{ $t('FEZ004') }}2025-04-08|
{{ $t('FEZ005') }}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