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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枋山鄉國中生通勤交通費補助自治條例
第一條 屏東縣枋山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減低本鄉國中學生家庭通勤交通費負擔, 特訂定本 自治條例。
第二條
一、設籍於本鄉或實際居住於本鄉,且就讀鄰近(枋寮鄉、車城鄉)國中之在學學生,檢附足 資證明往返學校與本鄉之通勤證明文件者。
二、前開之對象,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或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之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 補助交通費。
第三條 每人每學期至多補助四個月,每月補助採上限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四條
一、申請方式: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至本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受補助學生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四)受補助學生之枋山地區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情形特殊者,由受補助學 生簽寫切結書經本所審核通過,得改撥受補助學生法定代理人之枋山地區農會帳戶 或領取支票。
(五)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現戶戶口名簿影本。
(六)往返學校與本鄉之通勤證明文件(如公車月票或學校開立通勤證明文件等)。
(七)領據及切結書。
二、申請期限: 每人每一學期以申請一次為限,申請期限如下:
(一)上學期受理期間為隔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二)下學期受理期間為當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第五條(刪除)
第六條 本補助以法定修業年限內為原則,重讀、延修或新轉入之學生,已請領補助之學期不得申 請。
第七條 申請者如有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須主動告知本所,並繳還補助款。
第八條 本所得對各受理案件進行查核,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溢領補助款。
第九條 相關交通費補助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當年度預算,送代表會審議經完成法定程序後實施。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申請表格及相關表件,由本所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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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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