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生輔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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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
學生騎乘機車暨微型電動二輪車通學要點
111年11月7日主管會議訂定
112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三)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14518號函規定。
二、目的:
為輔導本校領有機車駕照學生、居住偏遠及交通不便(距離學校6公里以上且專車無法到達者),符合申請騎乘機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通學資格之學生,確實遵守交通規則,預防車禍肇事,維護行車安全,特訂本要點予以管理輔導。
並藉由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及輔導等措施,提供學生正確之交通安全觀念,防範學生無照駕駛、違規停車及飆車肇事等情事發生,做到行的安全進而確保人身安全。
三、申請騎乘機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通學應具備之條件:
(一)機車:
1.本校學生騎乘機車(含微型電動二輪車)通學採核准制,凡經查獲未申請核准且無駕照騎乘者記小過1次處分。
2.本校學生凡年滿十八歲,領有駕照,經家長同意且證明確有必要騎乘機車通學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3.經核准之學生除需遵守交通規則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騎乘之機車以提出申請之車牌為準,不得隨意變更,如有特殊情形,應重新提出申請。
(2)配戴檢驗合格之安全帽,並隨身攜帶駕照、行照。
(3)機車不得改裝、變形、或加裝音響。
(4)騎乘之機車一律停放於學校指定地點(學校大門右側停車場)並自負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損壞,學校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5)經核准者應攜帶「騎乘機車識別證」於上學停放車輛時,接受交通服務隊同學(或值週導護老師)檢視,並不得雙載或供同學騎乘。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
1.本校學生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通學採核准制,須滿14歲始得申請。
2.本校學生凡經家長同意且證明確有必要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通學者,得依本規定實施要點提出申請。
3.經核准之學生除需遵守交通規則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以提出申請之備有檢驗合格之電動車(須於車身明顯處張貼交通部審驗合格標籤)。
(2)微型電動二輪車不得改裝。
(3)配戴檢驗合格之安全帽。
(4)騎乘之微型電動二輪車一律停放於學校內指定地點(學校大門右側停車場)並自負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損壞,學校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6)經核准應攜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識別證」於上學停放車輛時,接受交通服務隊同學(或值週導護老師)檢視,並不得供同學騎乘或雙載。
四、申請方式:
(一)至學務處領取申請表。
(二)由學生家長填具申請書、家長同意書(家長同意書須由家長親筆簽名,並填具聯絡電話),並檢附學生駕照、行照及機車第三責任險保險卡影本及學生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半身照片2張(微型電動二輪車免檢附行照、駕照)。
(三)經導師簽章後,交學務處審查,並陳校長核准。
(四)請同學隨身攜帶「機車識別證」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識別證」,並於上學停車時接受審視,累計3次未攜帶者,取消騎乘及停車資格。
五、輔導措施與違規處理:
(一)定期檢查騎乘機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同學,證件及安全配備是否依規定攜帶(配戴)齊全。
(二)凡違反交通規則或本要點應遵守事項者,情節輕微者記警告1至2次處分,情節嚴重者記小過1次以上處分。
(三)經查獲一學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達2次者,即取消該生騎乘機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上下學之資格。
(四)經核准騎乘機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學生,騎乘期間若有意外事故發生,概由學生家長負責。
六、安全教育:
(一)申請騎乘機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同學,須參加由學校舉辦之安全教育講習(邀請交通隊員警蒞校宣講),無故不到之人員,除按校規懲處以外並撤銷其申請,講習內容如下:
1.觀看交通部製發之道路交通安全宣導影片。
2.車輛簡易故障排除。
3.安全的騎車法。
4.專題演講。
(二)於週會及休業式時機,實施交通安全教育宣講。
(三)請各班導師運用班會時間,宣導機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騎乘相關安全資訊。
(四)不定期於學校網頁提供交通安全影片及宣導資訊,加強學生守法觀念。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另行規定補充之。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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