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12年11月30日屏府教學字第11268284200號函轉教育部112年11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68號函辦理。
二、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甄選辦法)第10條規定:「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廢止其資格。」至現職校長、曾任校長者及現職主任、曾任主任者則非前開規定之適用對象。
三、次查國民教育法第20條及教育部98年11月3日台國(四)字第0980186118號函,如教師已依甄選辦法第10條規定廢止其主任資格,仍得由校長本權責聘用兼代主任職位,且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個案事實自行核處,惟其職稱仍應以代理主任核備。
四、上開教師最近3年若無國民教育法第20條第5項以及甄選辦法第7條所列情形,得以重新參加主任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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