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12年9月8日屏府人考字第11257066500號函轉行政院112年9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9051號函辦理。
二、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及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服勤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均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關服勤、加班補休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函釋停止適用情形如下:
(一)本院74年9月17日台七十四人政叁字第27925號函,及行政院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說明一所列法規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有關加班補休及其他項補休期限,如加班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加班補休應依保障法第23條、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其他項補休依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1123024309號函規定辦理;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補休期限仍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其補休期限為1 年,爰上開行政院107年4月11日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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