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12年7月18日屏府教學字第11226592300號函轉教育部112年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1793號函辦理。
二、自112年1月1日起 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一)教師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
(二)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 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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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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