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為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經業奉總統於112年2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03條;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後,為實現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修正本施行細則。
二、檢送法規條文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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