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衛生福利部請各機關、學校鼓勵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於本(112)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二、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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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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