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本府112年3月10日屏府教學字第11209267300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縣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長及教師補休期限,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應於1年內補休完畢。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
三、校長及教師如為年資銜接者,其各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四、至長期代理教師其聘期如連續未中斷,其各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如因聘期不連續中斷者,應於離職前辦理完竣。
{{ $t('FEZ003')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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