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推薦標準:在本縣服務滿五年以上,且在本校服務滿二年以上,績效考核五年連續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含)以上,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並具有下列事蹟:
(一)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學生及教師肯定。
(二)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推展課程研發、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在專業領域有具體成效。
(四)積極參與特殊教育工作及各項相關活動有具體事實及績效。
(五)對發展學校特色、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二、以下情況請勿推薦:
(一)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行政懲處者。
(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三)不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四)曾接受師鐸獎、本縣特殊優良教師獎、春風化雨獎、優良特殊教師獎、 偏遠學校特殊奉獻獎及同類獎項者,請勿再推薦。
(五)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者。
三、推薦人數:本校得推薦1人。
四、如有推薦人選請於112年4月10(一)前逕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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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3-31
{{ $t('FEZ014')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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