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招生對象:(報名者必須具備以下三項)
(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具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二)取得下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一:
1、具原住民族委員會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2、具原住民委員會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三)具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
1、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2 條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族語教學工作實際服務累計滿 4 學 期且現職之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
2、最近5年內曾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原住民族語文教學工作實際服務累計滿4學期之族語老師、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代理教師。
3、現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且工作實際服務累計滿4年 (含)以上。
4、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瀕危語言之族語言推動組織等單位推薦之族人,並經原住民族委員會造冊在案。
二、聯絡資訊: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學程組蔡先生,電話: (08)766-3800分機22101
{{ $t('FEZ012') }}
{{ $t('FEZ003') }}2022-08-26
{{ $t('FEZ014') }}2022-11-11|
{{ $t('FEZ004') }}2022-08-26|
{{ $t('FEZ005')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