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12月 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23433B號函辦理。
二、查政府訂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目 的,係為訂定統一基準俾便建立共識、明定作業處理方 式、明確規定權責機關、便於宣導建立安全防護理念暨便 於預防及搶救。
三、次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114年3月修訂 版)【4】出勤處理Q4-1,A略以:考量停止上班及上課之 重點在於災害預防與重建,非視同當然放假,亦非彈性放 假再擇日補假之概念,各機關、學校內部差勤管理仍應以 「停止上班」、「停止上課」登記。又如於例假日辦理補 班及補課,對民眾之生活作息、公私部門各項活動舉行勢 將造成困擾及不便,且所涉問題層面廣泛,爰不予採行補 班補課機制。
四、綜上,請遵循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所發布之停止上班上課訊 息,並不予採行補班補課機制,以免學校教職員工生於天 然災害期間節生不必要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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