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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及教育部114年8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140080328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教師聘任後,疑涉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27條規定辦理。
三、次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略以,各學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師退休案時,應召開教評會等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循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經召開教評會審酌後,如認無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
休或資遣時,應於彙送主管機關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四、揆諸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教職員藉辦理退休規避責任,爰規範現職教職員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而申請退休者,學校應召開教評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經召開會議審酌後,如認無須依法令作成上開決議,始得受理其退休申請。
五、是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事,於學校提報主管機關組成之專審會查處期間申請退休者,學校得逕依現有相關事證(按:視專審會查處階段,可能包括專審會調查結果或輔導小組輔導結果),依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召開教評會審認是否應依法令作成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如認無須依法令作成上開決議並同意受理其退休申請時,應於彙送主管機關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
六、綜上,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紀律,並落實疑涉案人員之退休管控機制,請各級學校處理旨揭教師退休案時,應踐行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程序,並確依下列管控流程辦理:
(一)由服務學校即時召開教評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就現有相關事證審酌是否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移送懲戒。
(二)如認為無須依法令作成前開決議並同意受理其退休申請時,請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資料,先行函報本府(教育處)核准。
(三)嗣經本府(教育處)核准後,請檢具核准函及退休相關申請資料,函報本府核辦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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