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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建置視訊會議軟體及即時通訊軟體,得使用商用軟體、自行採購雲端服務或自行建置等方式辦理,並應優先自共同供應契約進行採購,評估項目包含:
(一)瞭解使用產品之傳輸及儲存機制,不得有連線至中國大陸(含港、澳) IP 等網路行為。
(二)傳輸連線應有安全加密機制。
(三)產品如有弱點被揭露,供應商應提供修補程式並即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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