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資訊組長
{{ $t('FEZ002') }}教務處|
一、依據本府109年12月24日屏府研訊字第10959564600號函辦理。
二、為利旨揭事宜,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爰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校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為達成旨揭事宜,請各校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並配合盤點前開產品作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請各校進行盤點作業,並於110年1月4日至15日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網址:https://spm.nat.gov.tw/)「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填
報相關資料。
(二)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填報學校「從嚴認定」,各項資通訊產品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均須納入填報範圍。
(三)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
攝影機、印表機、電腦螢幕、投影機、行動電源等。
(四)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作業或有窒礙難行之處,須填報正當理由,後續由行政院及本府評估其妥適性或其他可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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